延津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事项目录 | 事项名称 | 执法类型 | 实施依据 | 部门名称 | 行使层级 |
对职业病防治的工作的行政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第九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 延津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省政府职能部门,设区市政府职能部门,县政府职能部门,县级市政府职能部门,设区市区政府职能部门 |
对生物安全工作的行政检查 | 对生物安全工作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2024)》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开展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 延津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省政府职能部门,设区市政府职能部门,县政府职能部门,县级市政府职能部门,设区市区政府职能部门 |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行政检查 |